虚拟帐单犯罪是刑法修正案(8)中的一项新罪行。果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存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且缺乏最高法院的指导,则虚拟账单类别刑法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是不一致的,伪造发票错误地询问是否应将其评估为虚拟发票,伪造发票的内容是否为伪造,是否必须对虚拟帐单违法行为进行欺诈。
论税收等有争议的问题,例如目标。者简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张梦琪。Liu是A Travel Company的工作人员,负责出售机票并向客户发行电子机票行程(标准发票类型),该行程可用作凭证。机和报销。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刘从A Travel Company的网站购买了机票,该公司指示的行程为A Travel Company。为其建筑公司的客户,仅B-tourism出具的公司报销证明作为机票报销证明,刘先生就方便购买了上千通过自己的网络在2012年投放空白电子机票和互联网打印设备。算机为B Travel Company打印电子机票行程,以偿还建筑公司的员工。空白电子机票的伪造行程中提供的信息与A公司实际发行的机票的信息相对应。了虚假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欺诈性地使用了减税措施。口,税收发票的税收减免,《刑法典》(8)的修正案最近规定了欺诈性地开立普通票据的罪行,以使最常见的谎言正常化。见票据类型的行为。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虚拟计费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在实际发票上填写虚假内容,在伪造发票上填写虚假信息以及在伪造发票上填写实际内容。第一和第二种案件中,关于司法实践的识别和法律适用的争议不大,因为后两种情况常常令人困惑。的行为在于在伪造的发票上提供真实信息。行为是否应视为虚拟发票?刘先生是否只是为了方便而偿还客户,不是要骗取国家税,这是虚拟的帐单犯罪吗?刘的行为是非法制造法案吗?本文探讨了该问题。种观点认为,虚拟发票的发票仅限于实际账单。据文本的解释,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刑法的规定应按照文本的含义进行解释。于虚拟发票违法行为,刑法规定并未明确披露目的,包括虚假发票,但必须限于实际发票,不包括假冒或非侵权授权。
一观点是,在《刑法》第205条之一中,实际的帐单和虚假发票可以用作虚拟帐单犯罪对象。于虚拟帐单违法行为的法律利益是中国的税收征管令,因此即使伪造的发票也可以用作经济结算的证据,而实际的帐单会影响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导致国家税收优惠减少。此,“从功能的角度看,虚假的票据可以起到与实际的票据相同的作用,因此,它也必须被确定为犯罪的犯罪对象。作者认为,从虚拟帐单犯罪,虚拟帐单犯罪犯罪的法律利益应该是国家税收利益和税收安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应将有关该犯罪的虚假信息告知。际或虚假的账单,可能会导致国家税的损失并违反国家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制度。外,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刑法将出售发票时伪造了实际发票的发票。些犯罪的规定位于虚拟发票的规定之后,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刑法必须区分虚假发票和实际发票,但没有明确区分刑事发票,因此虚拟发票包括合理合理的真实发票和伪造或未经授权的发票。票也是一个虚假的对象:刑法中关于虚假开立普通发票的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该罪行的要求。于此决定的目的是引起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因此一些学者认为,虽然刑法并未明确规定犯罪的主观犯罪目的,但应界定逃税和其他利益的目的。法的。罪的主观要件,因为虚拟发票的犯罪是一种认识和管理税收的犯罪,因此犯罪的法律对象是税收管理和虚拟发票的管理顺序,必须按照税收欺诈的特定目标是受刑法约束的行为。是,一些研究人员持相反观点,指出许多虚拟账单从业者具有主观的获利动机,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虚拟账单也被认为是有意义的。者认为,虚假发票犯罪并非基于作者寻求非法利益或欺诈国家税的主观目的。确定这是否是虚拟账单,没有必要考虑主观目标。
果这会造成特定的损害(因为虚拟账单违法行为属于行为违法行为),则只要虚拟汇票需缴纳国家税即可。象损失风险可以视为虚拟账单。润和对国家税的欺诈性理解是虚拟发票执行人的总体目标,但是,这并不涵盖实践中存在的所有情况。为人已经为第三方收取虚拟账单的事实很普遍。司法实践中,犯罪者主观上获得了寻求非法利益的目的,或者他知道其他人也有这样做的目的。
诈国家税或谋取非法利益。果您不相信虚拟发票的犯罪将迫使那部分人逃脱刑事制裁,
宁波公司注册那么作者认为,主观上足以确定作者的意图是虚假的,客观上来说,这种可能性减少和损失国家税。
可能是一种常见的罪过。于刘先生,尽管发票是刘先生购买的伪造发票,但伪造发票上显示的金额是建筑公司实际支出的金额,交易是客观的。果发生实际事件,发票金额将记录为费用,并且不会真正影响州的税收系统。的行为不能被视为虚拟发票。外,刘开具虚假发票以方便客户还款,并且其主观目的不是谋取非法利益。
一种观点是,伪造发票是使用非法手段建立发票,以生产或裁切纸张,或者以与官方发票相同的方式在纸张上打印文本或图形,或者装订打印的发票等计划。“虚假发票只能出现在发票制造过程中,并且不能在生成发票后扩展到其他过程。句话说,一旦打印了发票,就不会对发票进行任何操作。票不能被描述为伪造。由于Liu所购买的原始电子机票路线是伪造的发票,因此在空白电子机票路线上填写旅行信息不会属于“伪造”类别。“因此不能被视为非法。费应受到非法拥有票据的惩罚。二种观点是,刘在电子机票的空白行程中提供了相关的旅行信息,
宁波公司注册这也是“伪造”行为的一部分,应被视为非法制造发票。据《刑法》的规定,非法制造发票是指未经授权伪造或制作普通票据。常,“伪造”是指不准开具上述发票且以实际发票形式开具虚假发票的人,数量在上述发票中注明。身并没有更详细地解释“证伪”一词的含义。是,鉴于说谎行为和说谎行为之间的区别,提交人认为,如果侵权行为扩展到完成发票打印,则该行为与行为一致。言,非法制造发票的行为将与虚拟发票的行为相吻合。复对相同行为的评估是不合适的。这种情况下,原始机票路线的完成表示发票制造过程的结束。在这方面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应被视为虚假公开。
此,刘的行为不应被视为非法发票。了上述与所谓的非法制造发票有关的问题外,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行为者不仅为他人开具账单,填写发票金额,商业内容等,而且从银行收取折扣金额。其他人代收费。权人士的行为涉及虚拟发票和票据销售,这在区分“虚假公开”和“非法出售”方面造成了一些困难。第一种观点来看,尽管“虚拟开放”和“销售”本质上是两种独立的行为,但就复杂而多样的社会实践而言,两者之间还是有一定联系的。如,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在没有实际交易,其他账单和收费的情况下,一些研究人员认为这种情况是“虚拟开放”和“销售”的混合。”。误地开具发票违法行为和发票销售罚金第二种观点是,当“销售”行为与“虚拟开放”行为同时发生时,有必要分析交易的主观目的。者。观上,人们想利用票据的销售,但是在出售的结论中有一个错误的举动,必须将其视为出售发票:如果作者想主观地对第三方收取费用,他将收取费用收费或退款。假和营利性行为的实施必须视为虚拟发票,作者认为第一点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即刑法规定了对犯罪的定罪和非法买卖。假开立普通发票。通票据的量刑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在实践中选择刑罚是没有意义的,发票销售和虚拟计费之间没有巧合。

二种观点也无视提交人的主观目的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这一事实,而提交人认为非法销售包括以收费形式转让发票所有权。行为上讲,有些成本与非法票据销售罪的特征相对应,可以与非法发票销售相提并论。果符合虚假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则认为他的行为构成非法票据销售罪和虚假发票罪,将几种犯罪合并在一起。然,需要与“非法销售发票”有关的处方数量。果提交人出售的发票数量不足以定罪,则只有在构成虚拟发票犯罪的要素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予以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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