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虚拟结算,发票管理的新方法提供了几种情况:由自己或他人是与实际业务操作不一致出具的发票,由他人开具谁不适合他们的业务运营真实的,让别人成为自己以第二语言发行的不符合实际商业交易的票据。于虚拟发票的问题,税务公司的纠纷更为重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纳税人可以在扣除公司税之前获得虚拟发票吗?第二,税务机关应如何管理和惩罚纳税人进行虚拟计费?第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获得虚拟发票的处理和制裁是否应区分善意取得和恶意收购?鉴于上述问题,本文立足于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有关规定和相继出版标准的规定,与新的计费管理模式和刑法的规定相结合,分析了虚拟法案的税前扣除,违法处罚和法律调查。任和其他问题,犯罪分析和获得虚拟账单的处罚。键词:虚拟发票,善意,恶意,罚款,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和执行五年,以及是否在扣除前获得虚拟账单企业所得税以及如何惩罚惩罚是有争议的。得发票的发票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未取得有效证件的费用,如果已经公司所得税,则不扣除。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理惩罚。一种观点认为,在企业所得税之前获得虚拟账单和扣除的纳税人是一项持续的行为。产生的费用不应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而是按照税收管理法。定了“处理”处罚,不再对虚拟发票进行处罚。些人还认为虚拟发票应该按照发票管理方法罚款,但实际费用可以在公司税之前扣除。下来,我结合了“税收征管法”,“刑法”,“法案管理办法”和“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们对增值税伪造,伪造和非法“(称为决策)等一系列人民共和国的中国的虚假定性和处罚票据发行由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描述它们专用发票的抑制肤浅的理解:根据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的支出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前的“企业所得税法”。8节明确规定,与生产经济过程中获得的收入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费用,成本,损失,税金和其他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税收入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
宁波公司注册在计算公司的应纳税所得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所得税的原则。计会计制度的基础,是否已经收到付款,作为支出和当期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支出和收入,即使资金已经在本期间支付,它们不用作支出和短期收入。“营业收入损失前所得税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总局公告)第6条规定,如果企业遭受资产损失前一年不能从当年扣除税前,可以按照这些措施的规定征税。
机构必须解释和推断特殊回报。实际资产损失的情况下,公司有权收回损失的年度扣除额,并且规定的恢复确认期限不超过5年。报告年度内扣除合法资产的损失。
上述一般政府文件中不难看出,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是征收所得税,只要所产生的费用是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按照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费用不得在公司税前扣除,是否允许在公司税前扣除?总局制定并公布先后几个规范性文件:国税发[2009] 31号第34条明确规定,当公司将纳税成本,应该已经获得的实际支出,但不能据此获得。律证据不能计入应纳税费用,但可以在获得实际法律证明后按照现行法规纳入应纳税费用注:本条款涉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税发[2009]第114号规定,未按规定获得的合法有效权力不得在税前扣除。税发[2011] 25号规定:“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假发票将被用于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出口退税税(包括豁免,赔偿,退款),财务收支和财务会计“。果非发票按照规定发出,如果虚假发票或发票虚发,如果成本与优惠券无效,这样一个虚拟的法案,且成本不包括在税收立法,关键的成本将被讨论。
如上述几个规范性文件,虚拟结算所需要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公司税与发票不符或获得不符合税法的发票的公司税,即使它们符合真实原则的要求在公司税之前不能扣除,这违反了“公司税法”的立法精神。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予以制裁。的“发票管理措施”规定,不是按照规定获得犯罪并获得虚拟发票(即让他人自己)。行与其实际业务交易不对应的发票会受到处罚。
发票管理有关的措施第37条明确规定,对于这些措施第22条第(2)款所述的行为,税务机关将没收其非法所得;对于虚假金额不足1万元的行为,公司最高罚款5万元;对于超过1万元的,可以处以不低于5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将对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进行调查。“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已知或已知歪曲,涂改,印刷的发票的继续发放,转移,运输,储存,运输或张贴私下取得非法或废除税务机关将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至50万元,非法所得将被没收。上述文件所示,获取虚拟发票允许第三方发出与其实际业务交易不一致的发票。两种情况可能:第一,实际支出没有发生,其他情况发布。票,第二是虽然已经发生实际费用,但他人发出的发票与费用不符。这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都可以处以高达50万元的罚款。
于不知道所获得的发票是私下打印,伪造,修改或非法获取的人,不会受到处罚。注意,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知道或应该知道”是什么?如何做出决定?如果纳税人发现所获得的发票不符合税务机关的调查或通过12366调查,但如果不调查,可以确定它知道还是应该知道?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吗?如何判断他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过多?法律应该澄清。反“刑法”规定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是对刑事责任进行调查的主题。“发票管理条款和条件”第36条规定,如果违反发票管理规则的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税务机关将予以转移。法院接受治疗。法修正案(8)对结算罪的修正和补充:与欺诈性开征特别增值税发票,欺诈罪,减免出口税有关的罪行,伪造或出售伪造发票。
句话被判处死刑。35条明确规定,在“刑法”第211条之后,“已知有更多的被监禁法案被拘留,控制或监禁两年或以下并且能够适当” 。罚:对于大量人员,判处至少两年至七年的监禁,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本条是该条款的前二十一条之一。法。位犯前款所称犯罪的,处以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现行规定处罚。法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表明它是伪造的发票,并且是非法拥有的,涉及大量行为。

获得虚拟发票,制裁是根据“不制裁”原则决定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不对该党的同一违法行为处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如果账簿中有多项费用,故意支付较少或不缴纳税款,则属于逃税行为。纳税人逃税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纳税覆盖或迟缴多缴或不缴纳税款,并同时降低支付或小于50%或更低的税收支付的金额的税。罚:如果逃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必须依法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64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工资代理人和纳税人制定虚假的税基,税务机关必须命令他们以一种方式进行更正。定期限,最高罚款5万元。“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假发票的最高金额可处1万元。
财政行政处罚中,如果纳税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至少受到两项税收法律法规的侵害,则不能处以一次罚款。此,纳税人在获得虚拟账单时应充分考虑获取账单的主观意图,目的是获取不缴纳税款的后果,并按照原则在结果的吸收方法中,制裁是基于结果的。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现行相关文件,获得虚拟发票的纳税人不区分善意和恶意,也不区分其实际应用和不早于企业所得税。务机关区分纳税人对虚拟账单的处理和处罚,以及善意取得和恶意收购。意的定义不是虚拟发票,也不会实施制裁。务机关对纳税人按照“一事不罚”原则获得虚拟发票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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