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始凭证填制和取得的要求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宁波公司注册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一般来说,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的时间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要保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完整。即应该填写的项目要逐项填写,不可缺漏;年、月、日要按照填制原始凭证的实际日期填写;名称要写全,不能简化,品名或用途要填写明确;有关人员的签章必须齐全。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所谓,“公章,”,应是具有法律效力和规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如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
本文转载自
宁波公司注册www.0574nbkaiyuan.com